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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武汉**教育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武汉**教育局(以下简称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区教育局的行政负责人汪新、委托代理人毛**、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于2015年7月8日通过江*信息网(www.jiangan.gov.cn)和江*教育信息网(www.jajy.gov.cn)向被告区教育局提交两份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区教育局未对原告刘*作出书面答复。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其于2015年7月8日通过江*信息网(www.jiangan.gov.cn)和江*教育信息网(www.jajy.gov.cn)向被告区教育局提交两份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该局公开:1、新建长江二桥新天地小区长**小学的招生对象、范围、条件;2、新建长江二桥新天地小区七一中学的招生对象、范围、条件。但截至本案起诉之日,被告区教育局对原告刘*的信息公开申请未作出任何答复。原告刘*认为被告区教育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区教育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区教育局依法答复原告刘*的信息公开申请。

被告辩称

被告区教育局辩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九)项之规定,原告刘*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我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关于小学新生入学,各校按我局制定的新生入学对口划片范围,在校门口及对口服务范围内的社区张贴公告,公示入学条件、入学范围、报名方式;同时任何公民均可以自由登陆江岸教育信息网江**小学新生入学服务系统查询各个学校的对口划片范围,或者直接登陆网站bmzs.jajy.gov.cn查询长**小学的招生、入学政策。关于小学升初中,依据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小学升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的要求,2015年5月31日前,我局已在湖北省小**招生管理平台上传、公布辖区内每一所初中学校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方式。综上,原告刘*申请公开的事项我局已经主动公开,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刘*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于2015年7月8日通过江*信息网(www.jiangan.gov.cn)和江*教育信息网(www.jajy.gov.cn)向被告区教育局申请公开“新建长江二桥新天地小区长**小学的招生对象、范围、条件”及“新建长江二桥新天地小区七一中学的招生对象、范围、条件”。被告区教育局未对原告刘*的申请作出答复。

另查明,本区网上“小学新生入学服务系统”于2015年5月25日启动服务,在“江岸教育信息网”中可登陆“小学新生入学服务系统”查询2015年江岸区公办小学服务区属适龄儿童入学服务范围及2015年江岸区公办小学服务区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适龄儿童统筹入学服务范围。另,湖北省小升初招生管理平台(http://xsc.e21.cn)中载有湖**级中学招生计划和范围公告,公告内载有本市初级中学的学校代码、学校类别、学校办别、计划数、招生方式、片区名称及片区描述等信息。

以上事实有原告刘*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网页截图及被告区教育局提交的江**小学新生入学服务系统截屏、江岸信息网网页截屏、江**小学新生入学启动时间截屏、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小学升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及湖北省小升初招生管理平台截屏在案佐证。被告区教育局提交的2015年长**小学新生入学报名须知公示照片,因该照片上未载明拍摄时间,被告区教育局亦未提交照片拍摄的原始载体予以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告区教育局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责。原告刘*通过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提供综合服务的官方网站“江岸信息网”及被告区教育局的官方网站“江岸教育信息网”向被告区教育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关于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的规定,被告区教育局亦认可其在上述网站上收到了原告刘*提交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原告刘*于2015年7月8日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后,被告区教育局至今未向其作出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上述规定。

被告区教育局在庭审中主张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九)项之规定,原告刘*申请公开的“新建长江二桥新天地小区长**小学的招生对象、范围、条件”及“新建长江二桥新天地小区七一中学的招生对象、范围、条件”属于该局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且其已通过由长**小学发布入学报名须知、开通江**小学新生入学服务系统,及向湖北省小升初招生管理平台上传辖区初中学校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和招生方式等方式主动公开了上述信息。但因长**小学发布入学报名须知的行为并非被告区教育局以其自己名义主动公开信息的方式,且其提供的张贴照片未载明拍摄时间,也未提交拍摄的原始载体予以核对,故对被告区教育局提出的已在长**小学张贴入学报名须知,已主动公开原告刘*所申请相关内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区教育局主张其在开通的江**小学新生入学服务系统中对原告刘*申请公开的相关内容已经主动公开,但结合其提交的网页截图,在该系统中仅能查询出长**小学的入学服务范围,对于原告刘*申请公开长**小学的招生对象、条件并未涉及;被告区教育局主张该局已通过向湖北省小升初招生管理平台上传辖区初中学校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和招生方式的方式主动公开了原告刘*申请公开的信息,但结合被告区教育局提交的网页截图,该系统中也只能显示武**一中学对口招生的小学片区,即招生范围,对原告刘*申请公开七一中学的招生对象、条件并未涉及。

综上,被告区教育局针对其收到的原告刘*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且该局已主动公开的有关教育政策的内容中并未完全涵盖原告刘*申请公开的信息,被告区教育局未履行信息公开的答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责令被告武汉**教育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原告刘*提交的要求公开“新建长江二桥新天地小区长**小学的招生对象、范围、条件”及“新建长江二桥新天地小区七一中学的招生对象、范围、条件”的申请依法作出答复。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区教育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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