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空办公室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宜昌凤**任公司执行宜昌**办公室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行政行为正确合法,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宜昌海**有限公司非诉执行裁定书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与芦**非诉执行裁定书
储成秀与宜昌市公安局葛洲坝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宜昌**民政局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泸州**安装公司诉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与刘**非诉执行裁定书
张**与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核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湖北**公司诉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方正学诉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宜昌**有限公司与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