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衡南县国土资源局因与被上诉人颜**等4人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13)石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衡南县国土资源局上诉称,本案不符合指定管辖的条件,根据地域管辖的原则,应属衡**民法院管辖。请二审裁定本案由衡**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行政不作为的案件,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本院依法指定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