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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夏**因诉广东省**公安分局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中法立行终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夏**申请再审称,申请人2005年6月13日报警遭受老公的迫害,因南**分局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申请人遭受诬陷,先后被送进××院24个月。近10年来,申请人母子等人遭受迫害无人阻止。申请人多次报警未果,多次申请立案未果,更没有南**安分局的书面答复,因此,申请人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范畴,原审法院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法院依法立案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本案中,夏**多次向佛山**安分局报警反映其被迫害、被故意伤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无证据证实有人对夏**实施犯罪行为,遂决定不予立案。夏**对此不服,于2014年1月6日向佛山**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佛山**安分局对其被迫害、被故意伤害进行立案。本院认为,佛山**安分局对夏**的报警不予立案的行为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夏**不服该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原审裁定对夏**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夏**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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