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民生**杭州分行与冯勤山、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杭州分行诉被告冯**、徐**、杭州三**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杭州分行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杭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民生**杭州分行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26元,由中国民生**杭州分行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中国民生**杭州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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