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兴袍江支行与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农业**兴袍江支行与被告陈*、陈**、李**、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陈*、陈**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给原告中国农业**兴袍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截止2014年4月21日的利息3309.70元,并按中**银行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支付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同时,被告李**、沈**在最高额6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陈*、陈**、李**、沈**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原告中国农业**兴袍江支行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因刑事犯罪现正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陈**现去向不明,审理阶段就系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经查询房管部门,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2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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