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渤海银**绍兴分行与九龙环**责任公司、绍兴市**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渤海**绍兴分行为与被告九龙环**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2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规定被告九龙环**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渤海**绍兴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律师代理费20000元;被告绍兴市**有限公司、杨**、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绍兴市**有限公司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按约支付款项2500000元。此外,经查被执行人九龙环**责任公司、杨**、俞**涉案众多。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本院向辖区内房屋、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已被他案首轮查封,且抵押给其他各家银行,本院在本案中暂无法处置。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1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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