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绍兴银**袍江支行与绍兴**有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绍兴银行股**莱盈钢铁有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尉*、舒畅、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绍兴**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绍**限公司袍江支行借款570000元,截止2014年1月20日的利息19146.04元,并按中**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绍兴**有限公司、尉*、舒畅、黄*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在最高限额11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绍**限公司袍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各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据此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经查,被执行人绍兴**有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已歇业,尉*、舒畅、黄*下落不明。本案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尉*名下坐落于绍兴迪荡新城崇贤街5号501、502、503、504室房产(权证号F0000232258、F0000232256、F0000232259、F0000232255),系轮候查封,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暂无法处置。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等单位,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较大存款可供执行,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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