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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货商店与沈*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业银行城东支行与被告绍兴市越城太平洋百货商店、绍兴**限公司、胡**、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绍**业银行城东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56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人民币75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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