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业银行城东支行与被告绍**具用品商店、绍兴**限公司、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绍**业银行城东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53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人民币75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