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嵊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尹**、胡**、张**、张**、马**、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嵊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浙江嵊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依法减半收取3125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395元,由浙江嵊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