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浦东**嵊州支行与张**、王**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嵊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王**、浙江**限公司、新昌县立升轴承厂、嵊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6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浦东**嵊州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王**、浙江**限公司、新昌县立升轴承厂、嵊州**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068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王**、新昌县立升轴承厂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登记信息,浙江**限公司房产土地已委托新**院代为评估拍卖,嵊州**有限公司厂房土地已抵押并正在另案处置中,且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嵊州支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绍*执民字第15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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