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嵊**三界支行与王**、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浙江嵊**三界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王**、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的(2014)绍嵊三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嵊**三界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王**、李**、李**支付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银行存款12936元并已支付与申请人浙江**作银行三界支行,此外被执行人王**、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登记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李**房产已抵押给绍**业银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作银行三界支行已与被执行人李**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浙江**作银行三界支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绍*执民字第14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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