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嵊**鹿山支行与周**、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为申请执行人浙江嵊**鹿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史**、袁**、竺中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绍*崇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嵊**鹿山支行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归还借款100000元及息。本案执行中,史**、袁**已各支付执行款20000元,双方据此达成执行和解,确定其余的60000本案及息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故本案现阶段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予以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绍*执民字第9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确定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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