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金华分行与被告汤成*、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金华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台州**金华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台州**金华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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