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台州银**金华分行与汤成钢、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金华分行与被告汤成*、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金华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台州**金华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台州**金华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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