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昌**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梁**、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新昌**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新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浙江**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