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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与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诉被告郑**、邵**、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2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2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诉讼费用1072元,由原告浙江泰**司金华分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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