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诉被告俞**、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中国民生**绍兴分行与顾*、诸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绍兴**镜湖支行与绍兴**有限公司、绍兴县**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中国**限公司州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浙江**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某与浙江村合雅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限公司与金华**限公司市府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金华成**公司婺城支行与郑**、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金华成**公司雅畈支行与董*、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与永康市飞航五金工艺厂、楼志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金华成**公司雅畈支行与董*、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