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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永康支行、浙江**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翁向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江众利焊具有限公司、翁**、马惠儿、应**、应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华永康支行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华永康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交**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60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1608元,由原告交**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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