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浙江**作银行诸*分理处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作银行诸*分理处与被告陈**、陈**、范**、章**、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浙江**作银行诸*分理处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25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作银行诸*分理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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