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被告洪**、闽侯县白沙镇汤院村经济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连以钰、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中国农**限公司罗源县支行诉被申请人福建中**限公司、福建恒**限公司、林*、张**、张**、福建恒**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邮政**司罗源县支行诉尤*、肖*、尤翠月、黄**、吴**、陈**、薛**、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诉被告钟**、陈**、陈**、谢**、陈**、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吴**、许乃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民生**厦门分行与林**、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门集美支行与厦门**限公司、厦门**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厦门农村**司潘涂支行与厦门**限公司、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平安银**厦门分行与厦门**限公司、中粮**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赣州银**厦门分行与漳州**有限公司、厦门**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