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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被告洪**、闽侯县白沙镇汤院村经济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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