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漳平**有限公司与被告路伟*、郭**、陈**、郭*、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漳平**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漳平**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自行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漳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43元,减半收取1221.5元,由原告福建**份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