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广东省东莞**民法院(2009)东一法民一初字第3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辖区法院申请执行,东莞**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于东莞**民法院对申请人已履行完全部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2009)东一法民一初字第3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