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禾城**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有限公司、浙江泰**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禾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市**有限公司、浙江泰**限公司、杨**、严国丽、浙江中**限公司、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浙江中**限公司、沈**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现被执行人浙江中**限公司、沈**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中**限公司、沈**的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本院应终结本案的异议审查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被执行人浙江中**限公司、沈**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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