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滨海自然之星农业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自然之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3)南民三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然之星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以已经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上诉人天津滨海自然之星农业科技**公司撤回起诉,双方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31760元,减半收取15880元,由上诉人天津滨海自然之星农业科技**公司负担1588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