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交一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的(2013)二中民四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交一航**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南港**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
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南**造有限公司执行费57400元;
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南**造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