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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与张延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薛**的委托代理人姜**、张**,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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