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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原**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阳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家口**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67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阳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张北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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