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阳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家口**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67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阳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张北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