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怀来县百和房地**限公司、天津宇**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怀来县百和房地**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怀来县百和房地**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被申请人天**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诉称,一、该案不属于张**裁委管辖。因本案存在违法分包问题,而申请人与实际施工人天津擎**限公司没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更没有签订仲裁条款。此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申请人所发生的建筑施工纠纷不属于仲裁委裁决的事项。因此,仲裁裁决违反了仲裁法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二、仲裁庭超范围裁决。一是我公司单方委托仲裁庭进行工程质量监定,是为施工质量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提出的,但未行使反请求的权利,仲裁庭也明确表示该质量鉴定报告不作为裁决的证据使用,并为此作过一份谈话笔录入卷。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超出委托范围,不仅对工程质量进行了鉴定,还将损失和修复费用作了鉴定。我方多次明示鉴定报告只是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不承认造价及修复费。但仲裁庭无视法律规定予以认可,并以此为据将法定的质保金予以相互抵顶,超出裁决范围,有与被申请人恶意串通之嫌。二是仲裁庭在未认定何方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即裁决我方赔偿停工损失、支付延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及看守人员工资。更何况看守人员工资系劳务或劳动合同纠纷,并非建筑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范围。因此,该项裁决明显违反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以及《张家口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三是仲裁审理过程中,违背事实,违反法定程序,错误认定合同条款,将分包合同是否有效的判定以通用条款的5.1为依据,而是否允许分包实为专用条款5.1的规定,实属枉法裁决,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三、被申请人在承揽工程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仲裁裁决将无效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一是2012年2月12日,其在中标涉案工程前,就与付**签订过一份《联合协议书》,其实质上是允许个人挂靠其公司承揽工程;二是在与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其就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私下非法转包给了天津擎**限公司。违反我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以及**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工程非法挂靠、违法分包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属法定无效。仲裁庭以无效合同作为有效进行裁决,隐瞒了足以影响公平、公正裁决的证据和事实,违反仲裁法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三是仲裁时,我方提出被申请人所使用的各枚公章不一致,且被申请人签署的质检报告签字前后不一致存有造假,请求仲裁庭予以核查并进行鉴定,但遭到拒绝。仲裁庭明知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造假,故意偏袒被申请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四、依照我国的立法原则,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就是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和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国政策及相关的行政法规,仲裁裁决及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应予撤销。综上。张**裁委员会所做出的张*(2013)民裁字第34号裁决书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故请求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辩称,第一、双方签订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且仲裁期间,申请人从未提出仲裁管辖异议。同时,申请人是否与天津擎**限公司之间存在仲裁条与本案无关,被申请人是施工人。因此,所发生的纠纷属于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有权仲裁。第二、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的看管工地的工人的工资问题应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仲裁事项。仲裁裁决的是,由于申请人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导致被申请人聘请工人看管工地的支出,是被申请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而劳动合同纠纷中的工人工资。关于印章鉴定问题,在仲裁时我方认可,确实存在多个公章,并且都是我方真实有效的印章。而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也未申请公章鉴定。综上,申请人关于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三、被申请人承接怀来水畔熙园项目后,与天津擎**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将该项目的劳务分包给该公司,其实际负责了6、7号楼的劳务分包工作,并且垫付部分劳务费用。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该项目的劳务部分允许分包。大型设备均由我方租赁,施工所需的材料也由我方垫资购买。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清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因此,本案不存在违法转包行为,只存在劳务分包。第四、申请人提交的《联营协议》系复印件,被申请人也没有签署过此协议,且该证据与是否转包无关,与申请人的主张无关联。因此,被申请人并未隐瞒任何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第五、仲裁裁决并没行违背利社会公共利益。被申请人对该项目进行了垫资施工,在主体封顶完成到现在,申请人千方百计的拖延时间,拒付工程款,给被申请人带来了极大的损失。仲裁裁决支持我方正当权益没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综上,张*(2013)民裁字第34号仲裁裁决书不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款、第三款规定的内容,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撤销仲裁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关于仲裁管辖的问题。首先,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向工程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且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亦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其次,被申请人虽然存在分包问题,但仲裁裁决的事项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而非申请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纠纷。综上,仲裁机构对双方的纠纷进行仲裁并无不当。二、关于仲裁裁决的范围问题。首先,仲裁裁决事项均是依据仲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作出的,无超仲裁请求裁决问题。其次,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依双方当事人请求进行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为查明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是否可进行修复及修复费用,以及申请人最终应支付和赔偿被申请人的各项费用,对其委托鉴定,并以鉴定意见作出裁决,属仲裁实体问题,本院不予审查。再次,仲裁裁决申请人所赔偿的停工损失、延期支付利息问题,属仲裁实体问题,本院不予审查。仲裁裁决申请人支付的看守人员工资问题,虽表述为支付看守人员工资,实质上裁决的是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不存在超范围裁决的问题。综上,申请人提出仲裁机构超范围裁决,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关于当事人是否存在隐瞒和伪造证据问题。首先,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与付**签订的《联合协议书》系复印件,被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且申请人又无其它证据佐证付**与被申请人存在挂靠关系,故认定被申请人隐瞒证据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申请人所提印章真伪鉴定问题,被申请人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承认其存在多枚公章,故不属于当事人伪造证据,仲裁机构在当事人确认对方所述属实的情况下,不对印章真伪委托鉴定,并不违反法定程序。四、关于仲裁机构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否属于程序违法和枉法裁判问题。仲裁机构依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对合同效力做出认定是其职权范围,该认定是否适当系适用法律和仲裁实体问题,本院不予审查。五、关于仲裁机构是否枉法裁决,其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枉法裁决是指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主观上具有枉法的故意,客观上要具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违反法律裁决等行为。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仲裁员存在以上行为,其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经审查,亦未发现仲裁裁决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本院认为

综上,申请人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怀来县百和房地**限公司撤销张家口仲裁委员会张*(20l3)民裁字第3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怀来县百和房地**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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