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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金**限公司与山西天**限公司、中国石油化**中石油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西天**限公司、中国石**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金**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原审被告林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3)杏商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饰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晋**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鹿宏博,被上诉人金**司委托代理人宫**、梁**,林**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3)杏商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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