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辽宁卫**责任公司)诉被告沈阳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卜**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冯*、人民陪审员黄*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辽宁卫**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辽宁**责任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