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市**窗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阳市**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窗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