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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科达空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沈阳**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单*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郭**、人民陪审员张**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其委托代理人董**,被告沈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其委托代理人肖**、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3月3日,原、被告签订承包协议一份,承包安装工程名称为实验室净化工程,工程造价350万元。安装工程承包金额为430000元,竣工时间为2009年4月30日,工程质量以建设方科技厅验收合格为准,质量标准优良。付款时间以建设单位付款比例同时付给原告。现建设单位已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被告,但被告拒不支付给原告工程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给付工程安装承包款180000元,迟延付款利息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为被告单位职工,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协议乙方为项目经理部。依据协议内容,被告负责设计、材料设备采购、现场人员工资及其他必须费用的拨付等,而原告主要负责组织管理,保证质量,安全施工,按期竣工等管理性事务。同时在原、被告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后,被告向原告发放2009年1月12日至2009年2月27日、2009年2月27日至2009年3月27日、2009年3月27日至2009年4月27日的工资,原告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即在原告承包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后,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原告仍在从被告处领取工资,所以,从协议的形式、内容以及领取工资的事实均证明,2009年4月原、被告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协议是内部承包协议。内部承包协议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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