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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阳市**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限原告于2013年9月27日前交纳诉讼费,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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