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沈阳腾**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沈阳腾**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赵**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主张其诉请的工程款系碧桂园棋盘山项目的现场零活,其不是实际承包人,只负责带班,原告不具有主张实际施工农民工工资的权利,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均不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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