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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农垦**有限公司、李*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绥化农垦**有限公司、李**与被申请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级法院(2014)垦民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绥化农垦**有限公司、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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