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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安达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安达市**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化**民法院(2012)绥民一民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孙**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违反管辖权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判决法院管辖地,一审法院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予以驳回错误。(二)其提出的反诉应在本案合并审理,另案处理错误。(三)一审判决依据永**司伪造的证据认定其有效错误。(四)永**司无建筑资质,依据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一审判决依据无效合同判令给付工程款应属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孙**提出原审管辖权错误问题。因孙**在一审中已对永**司起诉到庭应诉并提出实体答辩意见,应当视为其放弃该权利。故其此项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二)关于孙**提出涉案工程质量问题。该工程主体完工后,经双方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双方就工程款事宜达成合意。孙**尚欠工程款5万元并为永**司出具欠据。原判决对永**司起诉请求孙**给付所欠工程款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孙**主张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永**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权利。(三)关于孙**提出涉案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永**司伪造问题。其未能提供证据对该主张予以佐证,故此项申请再审是由不成立。(四)关于孙**主张涉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u0026ldquo;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u0026rdquo;之规定,该工程已经验收并实际使用,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与否不影响工程款的支付。因此,原判决判令孙**给付永**司拖欠的工程款亦无不当。

综上,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孙**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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