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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维修中心与海林市东**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海林**维修中心(以下简称亚欧中心)因与被申请人海林市东**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民法院(2011)牡民终字第233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亚欧中心申请再审称:(一)亚欧中心在(2008)海民初字第599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u0026amp;amp;ldquo;1.依法判令东**司履行合同办理306室、409室、507室、705室四户房屋交付手续。2.依法判令东**司退还此房屋八年的房屋出租所得73600元u0026amp;amp;rdquo;。由于退还出租所得证据不足该判决没有支持。而后在房屋交接时,东**司拒不交出房屋,造成侵权,亚欧中心根据新证据、新案由提起赔偿损失之诉,二审裁定驳回亚欧中心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二)海林市人民法院曾作出(2009)海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亚欧中心不服提起上诉,该案被发回重审,说明牡丹**民法院对该案的立案条件是认同的,此次该院驳回亚欧中心起诉属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亚欧中心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u0026amp;amp;ldquo;依法判令东**司赔偿逾期交付房屋所造成的损失合计143600元u0026amp;amp;rdquo;,经一审法院释明后,亚欧中心明确表示其主张的赔偿损失为四户房屋租赁费,计算时间为2000年8月30日至2009年4月9日的损失。而亚欧中心在(2008)海民初字第599号案件中第二项诉讼请求u0026amp;amp;ldquo;判令东**司退还四户房屋八年来的房屋出租所得合计73600元u0026amp;amp;rdquo;。因亚欧中心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其在2008年11月18日曾向海林市人民法院提起该项诉请,该院作出的(2008)海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第二判项驳回了该项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2008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u0026amp;amp;ldquo;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之原告按照申诉处理u0026amp;amp;rdquo;,故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亚欧中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亚欧中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海林**维修中心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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