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黑龙江**有限公司因与安达市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化**民法院(2015)绥中法执异字第1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黑龙江**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黑龙江**有限公司撤回复议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复议人黑龙江**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案终结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