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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公司与XX**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公司诉被告XX(上**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XX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15日、2010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X、被告XX(上**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公司诉称:2007年11月,原、被告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上海市XX区XX高科技园区XX路XX号的全部消防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工程造价为人民币25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固定总价。原告按约完成施工,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75000元,尚欠75000元至今未付,经多次催讨,未果。现起诉来院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75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欠款自2009年6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上**限公司于2010年2月28日前支付原告**公司工程款人民币70000元;

二、如被告XX(上**限公司未按约支付上述款项,被告XX(上**限公司于2010年3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37.5元,由原告**公司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系争工程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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