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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诉被告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4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1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沈*诉称,2007年12月,被告将浦东新区合庆镇的桥梁施工项目发包给原告,要求原告自行带资入场施工。2008年4月工程竣工。2009年3月19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42万元。被告承诺在2009年3月22日还10万元,在2009年3月27日还10万元,在2009年4月至5月还清余款。之后被告支付了87,000元。2011年2月22日,被告又支付了45,000元,并出具了新的还款计划给原告,承诺分期归还325,000元,但被告未予履行。故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225000元,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龚*未到庭应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被告将浦东新区*镇的桥梁施工项目发包给原告。2009年3月19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42万元,被告承诺在2009年3月22日还10万元,在2009年3月27日还10万元,在2009年4月至5月还清余款。2011年2月20日,沈*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周*向被告讨收欠款42万元。2011年2月2日,龚*出具承诺一份,承诺在2011年2月28日还款55,000元给沈*。2011年2月22日,龚*出具还款计划给沈*,称原欠桥梁款27万元,承诺于2011年3月底归还10万元,2011年4月底归还7万元,2011年5月底归还10万元。2011年12月30日,周*受原告委托收取被告10万元。另被告直接支付原告87,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承诺书、还款计划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结欠原告工程款,其应当根据2009年3月19日出具的承诺书中确认的欠款金额予以偿付。但除原告确认的其直接收取的87,000元及委托他人收取的10万元外,被告未能提供其他支付的证据,故对于原告诉请的欠款金额225,000元其应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沈*人民币225,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75元,减半收取2,337.50元,由被告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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