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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哈尔滨分公司与黑山**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哈尔滨分公司(简称中建七局哈分公司)与被告黑**有限公司(简称丰**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以双方在履行依宝公路依兰至七台河段工程《涵洞劳务分包合同》中,丰**司多领取工程款并构成违约为由,请求判令丰**司返还其多支付的工程款及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共计803.6945万元。本院立案并向丰**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丰**司于本案答辩期间,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并举示了(2013)郑民四初字第336号裁定书和河南**民法院(2014)豫**终字第00046号裁定书,主张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经向河南省**民法院提起本诉和反诉,并正在审理中,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民法院审理。

原告诉称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河南省**民法院(2013)郑民四初字第336号丰**司与中国建**有限公司(简称中建七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丰**司另依据《路基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请求判令中建七局支付拖欠工程款,但因中建七局以要求返还超付的合同价款为由提出反诉,故河南省**民法院对《涵洞劳务分包合同》予以了确认和审查。同时,丰**司与中建七局就路基、桥梁、涵洞工程于2011年4月17日以《工程结算会签单》的形式进行了统一结算,河南省**民法院对该结算情况一并予以审理。河南省**民法院虽以(2013)郑民四初字第336号裁定驳回双方的本诉和反诉,但该案裁定已被河南**民法院(2014)豫**终字第00046号撤销并指令审理,现正在河南省**民法院审理中。且,中建七局哈分公司属于中建七局的分支机构,中建七局的诉讼行为及于中建七局哈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即后诉)与河南省**民法院(2013)郑民四初字第336号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即前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属于重复诉讼,不符合移送管辖的情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建筑**哈尔滨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58.61元,退还原告中国建**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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