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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上海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某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0)嘉民三(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杨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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