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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X**程公司与上海金XX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台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台**司)与被告上海金XX邸房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XX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司的委托代理人沈*X、王*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XX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台X公司诉称:2003年10月17日,原、被告签订《上**集团金XX邸施工合同》,被告将金XX邸8#房工程项目交由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完毕,工程于2006年7月10日通过被告竣工验收。2010年1月28日,被告在《征询函》上确认尚欠付原告8,053,059.50元。嗣后,被告于2010年10月14日支付5万元、同年11月1日支付20万元、同年12月3日支付23万元,尚余7,573,059元未付。现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7,573,059元;2、被告赔偿上述欠款的利息损失,自2010年1月28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年贷款利率6.56%计算。审理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573,059元为基数,自2010年1月29日起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被告辩称

被告金XX邸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17日,原、被告签订《上海金X集团金XX邸施工合同》,被告将本市四平路7XX号金XX邸8#房等工程项目交由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施工义务。2010年1月28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征询函》,载明:工程款已结算经双方认可欠款金额为8,053,059元。被告在该征询函上盖章确认。嗣后,被告陆续支付原告工程款48万元。原告因向被告催讨工程余款无着,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合同、征询函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上海金X集团金XX邸施工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已确认工程欠款,之后仅支付了48万元,原告现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余款7,573,059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金XX邸房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台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7,573,059元;

二、被告上海金XX邸房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台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7,573,059元为基数,自2010年1月29日起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317.53元,减半收取35,158.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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