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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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