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上海**限公司与迁安市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限公司与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某运**限公司与上海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吴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某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