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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某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诉被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10月23日之前支付原告宋*工程款人民币161,381元。

二、原、被告之间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37.80元,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各自负担人民币1,309.45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2009年10月23日之前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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