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程公司与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诉案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上诉人上海**程公司(以下简称海**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原名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二十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07)沪二中民二(民)初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第五项,维持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直接损失1,162,148.5元(人民币,下同)、可得利益损失447,599.55元,以及上述款项和第二项中的工程款自2004年6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公司与海**司于2004年2月11日订立施工合同,约定二**公司将其总包的宁波**原料场供返料系统等钢结构加工制作、安装工程项目发包给海**司,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量按实结算,甲供材料费用及其税金在造价中扣除,不计入总价。开工日期为2004年元月19日,竣工日期暂按2004年5月25日完成钢结构加工制作、安装工程,如无其他约定,该工期为绝对工期。钢结构加工制作、安装费用为1,950元/吨(暂定2,500吨,总造价4,875,000元),含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未含甲供主材的费用。合同另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合同签署后,双方开始履约。海**司已领料2,248吨,按照材料款按中间价计算为5,000元/吨;海**司已完成的成品构件为1,044.635吨,半成品构件298吨。因系争项目被责令停工,海**司多次致函二**公司,提出停工后需解决的若干问题。

2006年1月10日,海**司向二**公司提交《宁波建龙钢厂原材料通廊项目结算、清算明细表》,载*发生工程费用3,570,169元,已收工程款380,000元,二**公司应付工程款3,546,404元。钢材回收费1,375,764元,构件回收费1,566,953元,半成品构件447,000元。最终清算费用余额156,688元。要求二**公司在14天内给予答复,逾期视为默认,海**司将按前述价格处理钢材。2006年1月24日,二**公司回复海**司,所提事宜目前无法解决,望海**司能提供进一步的有说服力的相关资料(包括照片),会与建设方进行协商解决。2006年7月25日,二**公司致函海**司,通知其近期内做好复工准备工作。海**司于7月27日回函,表示为防止损失扩大,已依法处理原材料,所得款项主要用于发放与项目有关的工资、赔偿相关单位损失等。鉴于二**公司的行为早已构成根本违约,海**司同意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二**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因双方对工程款的结算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二**公司遂诉诸法院,请求判令:海**司偿付材料款10,282,136.66元及本案立案日至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返还工程款380,000元。海**司则提起反诉,请求判令:二**公司偿付工程款1,209,057.25元、赔偿损失1,143,610.5元、支付履行利益464,580.64元及上述款项自2004年6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利息。

另查明,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钢结构加工制作、安装费用1,950元/吨,确认成品的加工费为1,350元/吨,半成品加工费为675元/吨。

海**司陈述因钢材及构件已露天堆放两年,锈蚀严重,构件必须切割处理,已无法用于任何工程,所以按废钢出卖。收购单位为上海强**有限公司,联系人为牛金强,共卖得3,022,445.75元。二十**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表示根据一审判决,海**司应返还二**公司材料款9,253,922.99元,二**公司应付海**司工程款1,231,407.25元并赔偿损失1,058,293元,抵扣后海**司应支付二**公司6,964,222.74元,现二**公司考虑到海**司系军队干休所老干部福利性企业等因素,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程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705,432.05元;

二、如上海**程公司未能按期全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双方同意仍按一审判决履行;

三、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320.68元,由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0,713.25元、鉴定费50,000元、评估费10,000元,由上海**程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943.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2,471.75元,由上海**程公司负担;

四、本案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六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