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中**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圆通禅寺、无**教协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浙江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圆通禅寺(以下简称圆通禅寺)、无**教协会、无锡市锡**村民委员会、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22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中景公司申请再审称:中景公司与圆通禅寺签订的合同及圆通禅寺的账号是真实的,本案不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即使涉嫌合同诈骗,按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亦应当中止审查,而不是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本案即作出裁定,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圆通禅寺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称:本案系圆通禅寺原住持任*的个人诈骗行为,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驳回起诉。综上,请求驳回中景公司的再审申请。

无**教协会提交书面意见称:圆通禅寺与无**教协会无直接隶属关系,无**教协会亦非圆通禅寺的上级主管单位。综上,请求驳回中景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依据一、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中景公司的工作人员于2014年2月19日向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荡口派出所就圆通禅师原住持涉嫌诈骗其60万元进行了报案,公安机关经甄别调查后于2014年4月9日对圆通禅寺原住持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一、二审法院结合上述案件事实,依据最**法院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驳回中景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关于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审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中,二审法院通过听证的方式询问了各方当事人,上诉人中景公司在二审中未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因此,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本案,亦无不当。

综上,中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浙江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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