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与江苏中**限公司、邹平**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因与被上诉人蒋**、被上诉**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江苏中**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徐*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15年4月14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中**司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上诉人中**司未按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嘉公司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中**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