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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龙纸**限公司与昆山友**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玖龙纸**限公司(以下简称玖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昆山友**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苏**终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玖**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1.友**司对PM29u0026amp;30#机造纸车间聚氨酯地坪施工完成后的地坪厚度平均值3.63mm,比施工合同约定的厚度差0.37mm,比照该地坪合同总价977260元,一、二审判决友**司赔偿48863元过低。2.友**司对PM20#机新增完成车间聚氨酯地坪施工完成后的厚度平均值2.82mm,比施工合同约定的厚度差1.18mm,比照该地坪合同总价232200元,一、二审判决友**司赔偿46440元过低。3.鉴定机构对地坪厚度鉴定中对地坪造成部分破损,玖**司要求友**司赔偿重做地坪的费用中已包含该项修复费用,一、二审未判决友**司赔偿额误。4.鉴定机构确认u0026ldquo;涉案地坪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且严重影响地坪的耐久性及使用寿命,除重做外,没有其他有效的修复方案u0026rdquo;,故玖**司的合同目的已落空,一、二审应当判决友**司赔偿重做地坪的费用。因此,玖**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PM20#机造纸车间聚氨酯地坪厚度最大值4.52mm,最小值1.72mm,平均值位于1.96mm-3.96mm之间;PM29u0026amp;30#机造纸车间聚氨酯地坪最大值4.78mm,最小值2.51mm,平均值位于3.33mm-4.55mm之间,其中除了22-25号芯样总厚度大于4mm外,其它均小于4mm。故友**司为玖**司施工完成的地坪未达合同约定的4mm厚度,构成违约。但玖**司已经使用该地坪,且未举证证明该地坪影响其正常使用。根据鉴定机构意见u0026ldquo;1.未找到相关规范中对地坪厚度的强制性要求。2.与合同约定的地坪厚度4mm相比,实际地坪厚度小于合同约定,地坪的耐久性有所降低。u0026rdquo;友**司施工完成的地坪虽然未达合同约定的厚度,但并未影响玖**司的正常使用,只是地坪的使用寿命有所降低。一、二审酌定友**司分别按照上述两个施工地块地坪总价的20%和5%赔偿损失,并无不当。玖**司要求友**司按上述两坪分别赔偿68499元和90396.55元,依据不充分,不能成立。

关于玖**司要求友**司重做该地坪的主张。该地坪部分厚度不符合合同约定,但并非不能使用,只是使用寿命有所降低。鉴于玖**司已经实际使用涉案地坪,重做地坪会造成新的损失和资源浪费,故一、二审判决友**司承担赔偿责任,而未支持玖**司要求重做涉案地坪的主张,并无不当。

关于鉴定中钻孔取样造成的损失。这属于鉴定中产生的损失费用,玖**司可以主张赔偿。但玖**司在一审中并未对该项损失提出赔偿请求,其所提出的重做地坪损失与此系两个不同的主张,一、二审对此未予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玖**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玖龙纸**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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